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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天數與工作是否適任的認定
勞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台勞動字第四七六三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公司將其轉調職務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抪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五二五號函

一、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前經本會頒布台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釋有案。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治療終止復職,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另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辦理。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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