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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一.Ch.4人身保險的構造
第四章 人身保險的構造
* 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一、相互扶助的觀念: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二、公平的危險分擔: 依二項原理與工具~1.大數法則:以多數的經驗累積而歸納出其規律性 2.死亡率與生命表: 年度內之死亡人數/年初之生存人數=死亡率 生命表通常以每十萬人估算;可得出每一年齡之死亡率 ... 每一年內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總額,應等於其支付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
* 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一、預定死亡率: 內政部人口普查之「國民生命表」、 人壽保險公司其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民63第一回經驗表(;1947 TSO表)、第二回(;1984 TSO表)、 第三回(;1989 TSO表)~男女分別編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以死亡率90%為基礎)、 第四回(;2002 TSO表)~保險商品費率自由化&計提責任準備金於93.1.1起以該表為基礎。二、預定利率: 預收的保險費於保險公司的運用下,因而有所收益是; 自89.11.1起,指示各公司依其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等自訂三、預定營業費用率:各家公司的營運費用占其保費收入的比率 92.12.31前,依生命表及利率~「純保費」;支付生存或死亡保險金的財源, 依年平均營業管理費與預期利潤~「附加費用」;維持管理保險制度的費用, 二合則為「總保費」,當時規定的附加費用之於總保費的比率(;附加費用率)應不高於: 1.生存保險:繳期未滿十年以8%、未廿年以12%、滿廿年以上以14%、躉繳以5% 2.死亡保險: 一年以上定期險以32%、躉繳以25% 終身保險以32%,但為限期繳費者應依:繳期未滿十年以19%、未廿年以25%、 廿年以上以31%、躉繳以16% 死亡保險含生存給付之保單,依生死合險標準。 3.生死合險: 繳期未十年以17%、未廿年以23%、廿年以上以29%、躉繳以14% 配合費率自由化,自92年起推動之分紅及不分紅保單「不得」依上開計算標準。
註:躉繳~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 責任準備金:將純保險費扣除危險保費後的金額,予以提存以因應未來支付保險金額之用是。 『保險法§145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註:『保險法§11 本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 依其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10:超過一年保險期間之人壽保約,其最低提存標準,依其純保險費之: 87.12.31以前保約,其較廿年繳費廿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廿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88.1.1起之保約,其較25年繳費25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5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95.1.1起之保約,其較廿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廿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除前三種外之保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由主管機關另定。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採一年定期修正制,但特殊性質之健康險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該提存之變更,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法施行細則 (92.07.02修正) §11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
計算之準備金。』* 解約金: 保戶所繳保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因故終止保約而辦理解約,所能得到的金額是。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之, 提前解約會造成「逆選擇」(;汰強留弱造成日後理賠的大洞)、資金運用不利(;原規劃的投資時間縮短)、費用無法攤回(;首年度的佣金高),是以會再酌收補償費用。 其最低金額之計算請參考該書p.45~46,又,92年以所銷售的分紅及不分紅保單,得不依該公式,但得符合『保險法§119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26nbsp; ...... 要保人出錢,則保價金,解約金,保單紅利均歸之* 保單紅利:基於保費計算的三種預定率與實際發生之差異 利源三因素: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 (實際死亡人數少、運用收益利益高、營業費用少) 依收取金額與實際支付之差額,為經營損益, 依繳交保費,透過保險公司的經營所產生盈餘,再計算返還給保戶,為保單紅利。 保單紅利不同於銀行生息(;交付存款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或股息分配(;公司經營利益分配與股東)* 保單紅利分配規定:92.12.31前銷售之保單計算依臺財保第800484251號函核定, 又,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修正:81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當年度紅利為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二者之和。 利差紅利~臺銀,一銀,合庫,中信局四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儲」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保費之預定利率之差,再乘以期中保價金計算而得。 92年起,得銷售不分紅保單,或依臺財保字第0910712459號函令~得銷售以該險之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分紅保單。* 保單紅利支付方法: 1.儲存生息: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以當年年齡買之來增加保障 3.抵繳保費: 4.現金支付
:每年一次* 分紅保單:依前段末者函令,只能銷售不分紅或分紅保單。~費率自由化的產品 其報准文件、分配方式與比例(;可分配予要保人之紅利盈餘比例不得低於七成)、 其特性:較不分紅保單保守~保費較貴、分配金額與比例較傳統強制分紅保單合理與公平、
若經營佳則分紅彈性大、不一定以保單週年日為基礎日,有些以統一發放日。
* 傳統型年金保險費率:其規範自86.7.1起實施 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100%~120%為基礎, 但自94.1.1起新銷售者,依86.6.30之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訂。 該表係以79年戶口普查之臺灣地區國民生命表(78~80年)死亡率之65%為準頒訂。 預定利率:89.11.1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 預定附加費用率:(不超過總保費~) 躉繳以5%、繳期未滿十年以8.5%、未滿15年以9.5%、滿15年以11%* 責任準備金: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預定危險發生率,依年金生命比死亡率之100%為計算基礎, 但自94.1.1起新銷售者,以86年頒之90%為基礎,並不超過計算年金保費的危險發生率。 預定利率:依下述三者之最小值 計算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 前一日曆年之12個月四大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定儲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1碼、 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所得利率。* 解約金:年金於給付前之計算不低於該頁公式(p.51)
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以其保價金為一次支付之保險費(;即不扣任何費用)。
* 利率變動年金:年金累積期間,其交付保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保價金;給付起則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可分為: 甲型:年金給付時,以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乙型:同上法來計算第1年年金,第2年以後則以宣告利率和該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年金。* 保險費計算,類似傳統型年金,其不同則有: 宣告利率:應考量各公司的投資報酬率與其利潤等,但不得超過宣告前央行公布之最近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年金給付期間的預定利率,不得超過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 預定附加費用率:(年金「累積期間」),自訂而明訂於契約內* 年金金額之計算: (aa:年金現值因子) 甲:年金保價金/aa 乙:第一年同上,次年起為前一次年金額*(1 給付周年日當月的宣告利率)/(1 預定利率)
* 另一不同處為:責任準備金的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期時, 甲:計算的預定利率與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計算之利率,二者最小值。* 計算實例! 保費*(1-附加費用率)*(依利息的計算之利率與期間(一年以365日)) ...... 該年年金之保價金 給付期間年金金額: 甲:累積保價金/年金現值因子 乙:首年同,次年起依上述公式,即:前一年度年金金額*調整係數
註:調整係數即:(1 前一年度宣告利率)/(1 預定利率)* 利率年金保險商品之%26nbsp; 變動型%26nbsp; v.s. 固定型(;傳統型): 利率保證:保險期間一年,由保險公司宣告%26nbsp; v.s. 長期固定利率保證 附加費用:自訂並明訂於條款%26nbsp; v.s. 參前,依繳期有別 保險費:皆有躉繳與否,前者為定期定額或不定期不定額%26nbsp; v.s. 後者只有定期定額 中途不繳費處理方式:保價金仍繼續累積生息%26nbsp; v.s. 解約或改為減額繳清 身故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額%26nbsp; v.s. 退還已繳保費或解約金或保價金 年金給付:固定或變動年金金額二種 v.s. 固定年金金額給付 準備金:累積期間以保價金,給付期間以平衡制%26nbsp; v.s. 平衡制 保險公司利率風險:甲型於累積期間為一年,於給付期間為長期固定,乙型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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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一.Ch.4人身保險的構造
第四章 人身保險的構造
* 人身保險構成三原則:一、相互扶助的觀念: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二、公平的危險分擔: 依二項原理與工具~1.大數法則:以多數的經驗累積而歸納出其規律性 2.死亡率與生命表: 年度內之死亡人數/年初之生存人數=死亡率 生命表通常以每十萬人估算;可得出每一年齡之死亡率 ... 每一年內三、收支相等的原則
: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總額,應等於其支付全體受益人的保險金總額。
* 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一、預定死亡率: 內政部人口普查之「國民生命表」、 人壽保險公司其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 ;民63第一回經驗表(;1947 TSO表)、第二回(;1984 TSO表)、 第三回(;1989 TSO表)~男女分別編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以死亡率90%為基礎)、 第四回(;2002 TSO表)~保險商品費率自由化&計提責任準備金於93.1.1起以該表為基礎。二、預定利率: 預收的保險費於保險公司的運用下,因而有所收益是; 自89.11.1起,指示各公司依其險種特性,過去資金運用績效等自訂三、預定營業費用率:各家公司的營運費用占其保費收入的比率 92.12.31前,依生命表及利率~「純保費」;支付生存或死亡保險金的財源, 依年平均營業管理費與預期利潤~「附加費用」;維持管理保險制度的費用, 二合則為「總保費」,當時規定的附加費用之於總保費的比率(;附加費用率)應不高於: 1.生存保險:繳期未滿十年以8%、未廿年以12%、滿廿年以上以14%、躉繳以5% 2.死亡保險: 一年以上定期險以32%、躉繳以25% 終身保險以32%,但為限期繳費者應依:繳期未滿十年以19%、未廿年以25%、 廿年以上以31%、躉繳以16% 死亡保險含生存給付之保單,依生死合險標準。 3.生死合險: 繳期未十年以17%、未廿年以23%、廿年以上以29%、躉繳以14% 配合費率自由化,自92年起推動之分紅及不分紅保單「不得」依上開計算標準。
註:躉繳~保險費採一次交付之保單* 責任準備金:將純保險費扣除危險保費後的金額,予以提存以因應未來支付保險金額之用是。 『保險法§145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註:『保險法§11 本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 依其責任準備金提存辦法§10:超過一年保險期間之人壽保約,其最低提存標準,依其純保險費之: 87.12.31以前保約,其較廿年繳費廿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廿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88.1.1起之保約,其較25年繳費25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5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95.1.1起之保約,其較廿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廿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 除前三種外之保約,採一年定期修正制。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由主管機關另定。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採一年定期修正制,但特殊性質之健康險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該提存之變更,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法施行細則 (92.07.02修正) §11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
計算之準備金。』* 解約金: 保戶所繳保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因故終止保約而辦理解約,所能得到的金額是。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之, 提前解約會造成「逆選擇」(;汰強留弱造成日後理賠的大洞)、資金運用不利(;原規劃的投資時間縮短)、費用無法攤回(;首年度的佣金高),是以會再酌收補償費用。 其最低金額之計算請參考該書p.45~46,又,92年以所銷售的分紅及不分紅保單,得不依該公式,但得符合『保險法§119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26nbsp; ...... 要保人出錢,則保價金,解約金,保單紅利均歸之* 保單紅利:基於保費計算的三種預定率與實際發生之差異 利源三因素: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 (實際死亡人數少、運用收益利益高、營業費用少) 依收取金額與實際支付之差額,為經營損益, 依繳交保費,透過保險公司的經營所產生盈餘,再計算返還給保戶,為保單紅利。 保單紅利不同於銀行生息(;交付存款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或股息分配(;公司經營利益分配與股東)* 保單紅利分配規定:92.12.31前銷售之保單計算依臺財保第800484251號函核定, 又,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修正:81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當年度紅利為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二者之和。 利差紅利~臺銀,一銀,合庫,中信局四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儲」最高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與保費之預定利率之差,再乘以期中保價金計算而得。 92年起,得銷售不分紅保單,或依臺財保字第0910712459號函令~得銷售以該險之經營損益為分紅依據之分紅保單。* 保單紅利支付方法: 1.儲存生息: 2.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以當年年齡買之來增加保障 3.抵繳保費: 4.現金支付
:每年一次* 分紅保單:依前段末者函令,只能銷售不分紅或分紅保單。~費率自由化的產品 其報准文件、分配方式與比例(;可分配予要保人之紅利盈餘比例不得低於七成)、 其特性:較不分紅保單保守~保費較貴、分配金額與比例較傳統強制分紅保單合理與公平、
若經營佳則分紅彈性大、不一定以保單週年日為基礎日,有些以統一發放日。
* 傳統型年金保險費率:其規範自86.7.1起實施 預定危險發生率~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100%~120%為基礎, 但自94.1.1起新銷售者,依86.6.30之台財保第862397037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訂。 該表係以79年戶口普查之臺灣地區國民生命表(78~80年)死亡率之65%為準頒訂。 預定利率:89.11.1起由主管機關視情況 預定附加費用率:(不超過總保費~) 躉繳以5%、繳期未滿十年以8.5%、未滿15年以9.5%、滿15年以11%* 責任準備金: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預定危險發生率,依年金生命比死亡率之100%為計算基礎, 但自94.1.1起新銷售者,以86年頒之90%為基礎,並不超過計算年金保費的危險發生率。 預定利率:依下述三者之最小值 計算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 前一日曆年之12個月四大行庫每月初牌告之二年定儲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減1碼、 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所得利率。* 解約金:年金於給付前之計算不低於該頁公式(p.51)
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以其保價金為一次支付之保險費(;即不扣任何費用)。
* 利率變動年金:年金累積期間,其交付保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保價金;給付起則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可分為: 甲型:年金給付時,以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乙型:同上法來計算第1年年金,第2年以後則以宣告利率和該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年金。* 保險費計算,類似傳統型年金,其不同則有: 宣告利率:應考量各公司的投資報酬率與其利潤等,但不得超過宣告前央行公布之最近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年金給付期間的預定利率,不得超過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 預定附加費用率:(年金「累積期間」),自訂而明訂於契約內* 年金金額之計算: (aa:年金現值因子) 甲:年金保價金/aa 乙:第一年同上,次年起為前一次年金額*(1 給付周年日當月的宣告利率)/(1 預定利率)
* 另一不同處為:責任準備金的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期時, 甲:計算的預定利率與依「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計算之利率,二者最小值。* 計算實例! 保費*(1-附加費用率)*(依利息的計算之利率與期間(一年以365日)) ...... 該年年金之保價金 給付期間年金金額: 甲:累積保價金/年金現值因子 乙:首年同,次年起依上述公式,即:前一年度年金金額*調整係數
註:調整係數即:(1 前一年度宣告利率)/(1 預定利率)* 利率年金保險商品之%26nbsp; 變動型%26nbsp; v.s. 固定型(;傳統型): 利率保證:保險期間一年,由保險公司宣告%26nbsp; v.s. 長期固定利率保證 附加費用:自訂並明訂於條款%26nbsp; v.s. 參前,依繳期有別 保險費:皆有躉繳與否,前者為定期定額或不定期不定額%26nbsp; v.s. 後者只有定期定額 中途不繳費處理方式:保價金仍繼續累積生息%26nbsp; v.s. 解約或改為減額繳清 身故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額%26nbsp; v.s. 退還已繳保費或解約金或保價金 年金給付:固定或變動年金金額二種 v.s. 固定年金金額給付 準備金:累積期間以保價金,給付期間以平衡制%26nbsp; v.s. 平衡制 保險公司利率風險:甲型於累積期間為一年,於給付期間為長期固定,乙型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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