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人的一封信
請注意
根據我打官司的經驗
為何文中一直強調有底片的相機
因為用數位相機拍可以提出你有權可以當庭懷疑經過修片處理
要求鑑定
但除非是重大刑案
才會鑑定真假
像這一般有爭議時
法官三人於庭上認為確有爭議
而且同時都同意時
可以不採證你所提供的照片
而就第三者(諸如到場處理警方目擊者..等)的證詞來審案
所以奉勸個位
別圖一時之便
使用了數位相機拍攝白費一番功夫%26nbsp;
法律是給懂得法律的人用的
別以為自己是對的
法庭一定為你伸張正義
一般的民眾常因很多細節因自己的無知或不懂而吃了大虧%26nbsp;
不管大小事件 只要有可能走法律途徑時 個人建議
不管雙方的對與錯 請自己及跟自己相關的親友當場保持沉默 處理員警要求做筆錄 請要求等律師到場 你有權等律師到場 律師跟你談後 再讓律師陪同做筆錄 有任何疑問或要求或員警做筆錄時不中立或簡單做一做交差了事時 律師可當場提出抗議並要求員警做所有檢測 以我的經驗 員警並不是一定會幫你做 有時甚至會故意一直拖拉時間 甚至告訴你你這要求沒有用 還有一大堆理由說服你不用要求這麼多 請別被員警說服了 到開庭時你才後悔當初 甚至跟法官說員警說不用做 的原委 那對法官都不採信 別相信處理的員警 有很多處理對員警而言 是比較麻煩 所以他們會勸退你的想法 相信自己該怎樣就怎樣處理 別默視自己權利 打官司從律師陪同做筆錄到偵查庭結束 不管你這期間什麼時候開始聘用律師 律師費用是一樣的 所以為保護自己越早叫律師來對自己最有力
雖然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因任何事而進入司法 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別因無知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在 2006/8/24 ,yalinwen 撰寫:%26nbsp;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電熱外套
到 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 不會花你很多時間,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然而,每次 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 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 車上放置 有閃光燈的相機,內要 有底片、 捲尺一把,約 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 前後左右都要 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 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26nbsp;
4..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 記 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 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 冰美人物測試.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像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 1990 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 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
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一個不希望再看到臺灣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訴的法醫留
抱枕椅墊發熱
請注意
根據我打官司的經驗
為何文中一直強調有底片的相機
因為用數位相機拍可以提出你有權可以當庭懷疑經過修片處理
要求鑑定
但除非是重大刑案
才會鑑定真假
像這一般有爭議時
法官三人於庭上認為確有爭議
而且同時都同意時
可以不採證你所提供的照片
而就第三者(諸如到場處理警方目擊者..等)的證詞來審案
所以奉勸個位
別圖一時之便
使用了數位相機拍攝白費一番功夫%26nbsp;
法律是給懂得法律的人用的
別以為自己是對的
法庭一定為你伸張正義
一般的民眾常因很多細節因自己的無知或不懂而吃了大虧%26nbsp;
不管大小事件 只要有可能走法律途徑時 個人建議
不管雙方的對與錯 請自己及跟自己相關的親友當場保持沉默 處理員警要求做筆錄 請要求等律師到場 你有權等律師到場 律師跟你談後 再讓律師陪同做筆錄 有任何疑問或要求或員警做筆錄時不中立或簡單做一做交差了事時 律師可當場提出抗議並要求員警做所有檢測 以我的經驗 員警並不是一定會幫你做 有時甚至會故意一直拖拉時間 甚至告訴你你這要求沒有用 還有一大堆理由說服你不用要求這麼多 請別被員警說服了 到開庭時你才後悔當初 甚至跟法官說員警說不用做 的原委 那對法官都不採信 別相信處理的員警 有很多處理對員警而言 是比較麻煩 所以他們會勸退你的想法 相信自己該怎樣就怎樣處理 別默視自己權利 打官司從律師陪同做筆錄到偵查庭結束 不管你這期間什麼時候開始聘用律師 律師費用是一樣的 所以為保護自己越早叫律師來對自己最有力
雖然大家都不希望自己因任何事而進入司法 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別因無知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在 2006/8/24 ,yalinwen 撰寫:%26nbsp;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電熱外套
到 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 不會花你很多時間,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然而,每次 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 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 車上放置 有閃光燈的相機,內要 有底片、 捲尺一把,約 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 前後左右都要 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 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26nbsp;
4..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 記 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 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 冰美人物測試.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像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 1990 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 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
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一個不希望再看到臺灣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訴的法醫留
抱枕椅墊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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