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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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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
內容有描述到七堵大俾與草濫拔西猴等水利延革事項:取一部份資訊..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一、荷治以前北基農田水利會管轄地區包括淡水地區、三芝地區、基隆地區,此區在西班牙人來之前,是凱達格蘭族的居住區域,凱達格蘭族也稱為平埔族,平埔族大度份居住在較低平的地區,因此經濟生產很早就從事水田耕作,且農業上停留在原始粗放的狀態,所用的農具只有簡單的手鍬,不知使用肥料,地利枯竭即另墾新地種植,具有游耕性質,主要作物為薯芋、黍米、旱稻等。時常的遷移耕地,在《尋訪凱達格蘭族---凱達格蘭族的文化與現況》中有寫到:從西班牙人的文獻中,可以得知凱達格蘭族屬於遊耕的民族,在十六世紀的金包里社和瑪陵坑社,居民就有從一社遊居到另一社,過了好幾個月才回到本社的情況。1而開鑿水圳需要大量的資本與時間,居無定所的原住民,也就沒有水利工程存在。基隆〈1626〉和淡水〈1628〉經過西班牙人佔領,但是西班牙人佔領台灣的目的在於經商貿易,基隆僅佔領和平島,而淡水只有聖多明哥城2〈今紅毛城舊址〉,而沒有久留此地的打算,〈所有的補給都是從巴達維亞運送過來的〉,所以西班牙人在台灣沒有農業的建設。二、荷蘭時代台灣初有水利設施,在文獻上首見荷人據台期間〈1624─1661〉,荷蘭人在台農業,採用王田制度,所謂的王田制度,係根據歐洲十六世紀的封建制度,興建水利工程如陂、塘、隄、圳條的費用,皆由荷蘭人資給,耕牛、農具、?種亦然,土地的支配屬於統治階級,也就是當時管理台灣的荷蘭人。關於水利工程方面,可以荷蘭堰為代表,即在水流和緩地盤軟弱而缺少卵石之河川,設置竹樁、簣子〈竹簾〉在填以草土,與我國之稍土相似,謂之「草埤」。荷蘭人在崇禎十一年〈1638〉的時候,將西班牙人驅離淡水和基隆,開闢王田,荷蘭人在台灣從事傳教、貿易和熱帶栽培業,雖然荷蘭人似乎並不熱衷北台灣的拓墾,但允許漢人來此地發展,這時荷蘭人在淡水公司田溪的地方有一些土地,自明崇禎十七年〈1644〉以來,漢人亦獲荷蘭人的准許,開始從事台灣北部基隆淡水地方的開墾,他們很辛勤的經營,至明永曆二年〈清順治五年,1648〉淡水方面的中國人,決心要開拓這一地方,以引進了牛數匹耕耘田地。3依據尹章義在<台北平原拓墾史研究>4中,對這篇文字的解釋,「雞籠方面的漢人從崇禎十七年〈1644〉以後才獲准『很辛勤地經營』拓墾工作;而淡水方面的漢人則遲至永曆二年〈1648〉才有拓殖淡水的決心」。目前在淡水的地名中有一條公司田溪,據說是荷蘭人招募漢人在此溪旁墾稙,所謂的「公司」就是「荷屬東印度公司」的意思,傳說在林子社〈今淡海新市鎮一帶〉有開墾田地,但以因為年代久遠而無據可考。三、明鄭時代明鄭時代,依據明鄭時期的記載,「不產五榖,運接維艱」、「水土不服」和「五榖不生、難以聚眾」,是鄭經謀臣、將領對於基隆淡水的共同看法。所以對於基隆淡水,鄭氏並沒有多加經營,而且馮錫範啟經曰:「不如遣一旅前去巡視,將雞籠山城墮為平地,棄而勿守。」5所以明鄭時代對於南台灣有大力的墾植,但是對於北台灣採取棄守的態度,明鄭時期在北部的拓墾,呈缺無的狀態。--------------------------------------------------------------------------------Page 3 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5四、清治時代在清領的二百一十二年間〈1683─1894〉台灣內部除了一些民變之外,大體上政局是穩定的,在一個政局長期控制之下,人民比較可以對自己的生涯作長期的規劃,對水利這種資本大、風險高的事業也比較敢作長期的投資。台灣在康熙中葉之後,齒生日繁,大陸糧食又不足。加上原先墾民區利多種蔗,造成糖多價賤。官方便一再鼓勵種稻,並倡修水利。明顯的,稻米的商品性價值獲得提高,逐漸取代糖的地位,由於稻米需求量大,於是掀起了水利修築的風潮。6此時清朝政府除對台灣幾個較大的圳路有重大的建設外,其餘的埤圳都任由民間自行管理,本會管轄區域因地形崎嶇,不利於農業耕種,所以本區農田水圳均由民間自行開發,大致上開發的時間集中於乾、嘉年間,以下是清代地方志中有關本會管理轄區的水圳開發時間。明清時期基隆、淡水地區水利開發年表7開發者荷據雍正13乾隆41乾隆41嘉慶間嘉慶間同治9同治1316241735177617761796179618701874瑞芳淡水淡水淡水淡水淡水石門石門三芝大雞籠山圭柔社內芝蘭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金包里堡芝蘭三堡擺接堡龍目井圭柔社舊水圳水?頭圳水?頭圳大屯圳龍泉圳成渠圳金泉吉圳八連圳八股大圳泉水山坑山坑大屯溪湧泉老梅溪阿里磅溪八連溪土官達傑等謝開使與番業戶番戶與謝同開田主潘成渠潘盛清等合股業佃共築384280567140517灌田〈甲〉西元 今地名古地名時間台灣紀元陂圳址陂圳名水源6蔡志展〈明清台灣水利開發時空分析1624─1894〉《社會科教育研究》〈台中:國立台中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民87〉,頁28。7同註6〈明清台灣水利開發時空分析1624─1894〉,頁46。--------------------------------------------------------------------------------Page 4 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6五、日治時期日人對於台灣實行殖民統治,生產熱帶栽培,尤其以稻米和糖最為重要,殖民政府要集中管理台灣農產品的生產、銷售,所以將原本在明清時期,由民間自行經營的水圳,由政治進行統合管理,其中,農田水利被日本政府認為是具有「公共利害關係」,需要集中管理,農田埤圳自日本殖民時代開始,加入政府的龐大機器中,管理水圳不只是地方上的活動,而有管理水利的組織,而這個組織在往後,隨著政策的變動,有不同的型態。為了有效管理台灣殖民地,日本政府在1901年設置「台灣土地臨時調查局」使水利調查迅速完成。台灣總督府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七月四日律令六號發布「台灣公共埤圳規則」,將公共利益有關的埤圳認定為「公共埤圳」,由廳長管理,且組織「公共埤圳組合」,購買圳主權,以團體維護管理,更聯合這些公共團體組成組合,以維持經營所屬各圳。日人根據前述規定將轄區具有公共利害關係之大屯圳、龍泉圳、八連圳、成渠圳、金泉吉圳、金山圳、萬里圳、瑞芳圳、平林圳、頂大圳、拔西猴圳、七堵大埤等十二條編為公共埤圳管理,公共埤圳規則的頒布,賦以埤圳法人的資格,凡與公共利害有關者都指定為公共埤圳,埤圳主的權利,在民事上必須經過認定,總督府負責管理、監督。並於日本明治三十六年〈1903〉,及大正二年〈1913〉兩次修正,後者凡二十八條於規劃公佈後五年以府令行之,復經大正二年〈1913〉及昭和元年〈1927〉兩度修正。嗣於大正十年〈1921〉年十月二十八台灣總督府公布水利組合令四十二條,水利組合第一條明定為法人,翌年〈1922〉五月二十二公佈台灣水利組合令施行規六章六十五條,同年又公布水利組合規約準則六章四十二條,並於大正十二年〈1923〉年成立大屯、龍泉、八連、成渠、金泉吉、金山、萬里、瑞芳、平林、頂大、拔西猴、七堵、等十二個水利組合。公共埤圳組合的工作概況如下:開圳引水入田,或築埤蓄水,待農田需水時,再由水埤放水灌溉。這種農田水利設施之圳埤,均由農民自己建設。或聯合有關農民合股建設。甚至有錢的人出資建設,再向用水農田收取水租。視農田水利設施為不動產,可以買賣移轉。……先以灌溉面積較大之埤圳。指為公共利害關係,定為公共埤圳。此為日人初步管制臺灣農業生產的殖民政策。8大正九年〈1920〉九月,台灣由武官政治轉變為文官政治,農田水利組織上,則由強制性的公共埤圳、官設埤圳而轉變為較具自治型態的之水利組合組織。在大正十年〈1921〉十二月二十八日,律令第十號公佈水利組合令,且在大正十二年〈1923〉三月三十一日解散前述的公共埤圳組合,重新組織水利組合,同時繼承各埤圳的一切權利義務。昭和十一年〈1937〉,支那事件9爆發,台灣也無可避免的被捲入這場消耗戰中,官方為強化管理水利事業,昭和十二年〈1938〉將金山、萬里、瑞芳、平林、頂大、拔西猴、七堵等七個水利組合合併成立基隆水利組合,組合長由基隆郡郡守荒川美根太兼任。昭和十四年〈1940〉將大屯、龍泉、八連、成渠、金泉吉等五個水利組合合併成立淡水水利組合,組合長由淡水郡郡守關口政一兼任。以下是日治末期台北基隆地區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及財產。8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0年,一版),頁273。9支那事變,是盧溝橋事變,也就是七七事變,發生於民國二十六〈1937〉年七月七日。--------------------------------------------------------------------------------Page 5 淡水水利大致分為河川系與湧泉系,河川系是發源於大屯山、竹仔山諸河川所形成的大屯、成渠、八連、及金泉吉諸圳;湧泉系則有龍泉圳。而二大系所屬的灌溉總面積是四千一百七十八甲餘,1.基隆郡的水利組合10日治時期 昭和九年〈1936〉四月一日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4〉四月一日組合名稱萬里水利組合金山水利組合七堵水利組合頂大水利組合拔西猴水利組合瑞芳水利組合平林水利組合合計灌溉區域萬里庄大坪附近一帶萬里庄一部份金山庄一部分七堵庄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六堵的一部分瑞芳庄的一部分雙溪庄的一部分灌溉面積155甲8655145301051041,355昭和八年年度預算1,056日圓9,1231,3014122701,6001,33915,1012.基隆郡的水利組合11組合名稱萬里水利組合金山水利組合七堵水利組合頂大水利組合拔西猴水利組合瑞芳水利組合平林水利組合合計灌溉區域萬里庄大坪附近一帶萬里庄一部份 金山庄一部分七堵庄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六堵的一部分瑞芳庄的一部分雙溪庄的一部分灌溉面積155甲8655145301051041,355昭和九年年度預算1,122日圓6,8007784012701650158912,610其中已擁泉系所屬的龍泉圳灌溉區域一千六百十七甲為最大,郡內各組合灌溉面積及圳路長度如下所示。1210張炎憲主編,陳存良譯《基隆、淡水郡彙編》〈台北縣板橋市:北縣文化局,民90〉,頁61。11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146。12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270。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7--------------------------------------------------------------------------------Page 6 組合名龍泉大屯成渠八連金泉吉合計組合區域淡水街 三空泉、竿蓁林、淡水水?頭、北投子、水碓子、大庄埔、油車口、沙崙子、中田寮、林子、頂圭柔山、興化店、下圭柔山 、三芝庄、北新庄子淡水街 番薯寮、興化店、草埔尾、灰?子、大屯、三芝庄、北新莊子石門庄 老梅、頭圍、石門、三芝庄、新小基隆三芝庄、土地公埔、新小基隆、舊小基隆石門庄 下角灌溉面積1,7617.7322甲933.9475932.8478522.1014172.12484,178.7537水路長度二七里二七町四十間一五里三一町二十間一一里一六町三十間三里三二町一里二五町四十間六十里二四町一十間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5〉四月一日1.淡水郡的水利組合13組合名組合員數灌溉甲數預算額每甲的組合費區域龍泉水利組合大屯水利組合成渠水利組合八連吉水利組合金泉吉水利組合淡水街大部分三芝庄一部分淡水街及三芝庄一部分石門庄及三芝庄一部分三芝庄石門庄※5.005.50※5.005.00※5.005.505.305.6020,32011,51010,7563,8621,1241,650954940525169777467449240101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5〉四月一日2.淡水郡水利組合財產14組合名種類地目筆數甲數價格龍泉大屯成渠八連金泉吉合計20,392.00圓15,422.0010,286.005,209.002,297.0053,606.0020.3920甲15.422010.28605.20902.297053.6060114筆8753456305渠道同前同前同前同前土地同前同前同前同前摘要13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367。14同註6《基隆、淡水郡彙編》,頁276。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8--------------------------------------------------------------------------------Page 7 六、二戰結束之後民國三十四年,國民政府從日本接管台灣,台灣「公共埤圳組合」〈也就是現在的「農田水利會」的前身〉,是大陸從未實行過的組織,所以在當時大陸的法律中也就沒有關於管理農田水利的法規,所以在民國三十四〈1945〉之後,「水利組合」改名稱為「農田水利協會,由關係農民自己營運,後來與防汛協會合併改組後,稱為「水利委員會」。改名謂「農田水利協會」,由關係農民自己營運。旋與防汎協會合併改組後,稱為「水利委員會」。水利法修正後,根據水利法訂頒「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臺灣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訂頒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改進組成「農田水利會」。在這短短半世紀中,換了五個名稱和組織。農民自己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由農民自己管理,改為政府監督管制,再改由農民共同管理。臺灣省農林處農田水利局於三十六年七月一日與公共工程局水利組合併組成臺灣省水利局。各地農田水利協會亦就近的防汎協會合併,於三十七年二月改組為「水利委員會」。15(一)農田水利協會時期(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到三十七年二月)光復後由農林處制定台灣農田水利協會章程三十五條,於民國三十五年奉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組合名種類地目構造及棟數建坪數價格龍泉大屯成渠成渠合計1,555.00圓1,322.00798.001,360.005,035.0058,641.0043.39坪43.3943.3913.6056.99木造日本瓦屋頂二層樓同前同前土塊造台灣瓦屋頂平房建築建物同前同前同前建築同前同前監視所摘要其中樓上十七坪三合二勺一方為三家水利組合所共有同前同前15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90年,一版〉,頁273。16同前註,頁274。核准施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佈:台灣農田水利章程35條,依照水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準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民國35年11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台灣農田水利組織,仍沿用日治時代舊名,實與我國法規不合,於35年11月5日,以致呈魚署農農耕字第41281號訓令各縣政府,自11月30日以前將所有各縣水利組合一律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一切規章,悉仍其舊。接收後,所有日人,均遣返日本。一時又缺乏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為之繼續辦理。對於失修之農田水利設施,財、才兩缺,無力恢復。農林處乃向大陸邀請水利專門人員來臺,將原有耕地課擴充為農田水利局,於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組織成立。負責測設失修之農田水利設施,逐一修復。並督導農田水利協會展開其業務。16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光復,國民政府馬上制定農田水利協會章程可見政府對農田水利的重要性重視性迫切的馬上呈現,當時台灣是滿目瘡夷、千瘡百孔,百廢待舉,二戰末期,台灣所有的戰略物質早被日本人搜括一空,拿來投入戰爭,而台灣因受戰爭的洗禮,民生凋敝,百業蕭條,更談不上所謂的建設。我本以農立國,水利事業是農民命脈,而且台灣是一個墾移的社會,以往在中國大陸並沒有農田水利的人民組織團體,政府以在中國大陸制定的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9--------------------------------------------------------------------------------Page 8 水利法,加諸於台灣的農田水利組織,以便日後規範。光復後,政府經過接收、二二八事件、通貨膨漲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台灣農田水利經過那艱困的歲月,它茁壯成長,在政府不斷的修改法令,以適用於民間社會,來規範農田水利,政策、法令扮演著推手,使得農田水利會更加的健全。農林處亦於民國35年11月6日以致魚署農耕字第41101號,代電各水利組合自11月30日以前將該組合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原淡水農田水利會於民國35年5月改為淡水農田水利協會。基隆農田水利會於民國35年1月改為基隆農田水利協會。淡水協會長盧阿山35年12月37年1月任職期間;基隆協會長林石發36年7月3(二)水利委員會時期:民國37年2月至45年10月水利委員會的組織,實施民主自治。由區域內有關農民出一部份會員為委員。有關的鄉鎮長為當然委員,再由委員暨當然委員聯合選出一會員為主任委員,組成委員會。綜理水利會一切業務。水利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均由水利會會員互選產生。水利會職員,大部份為水利會當地人士。操作人員學歷雖較差,其經驗均可補學歷之不足。甚至連續工作二三十年以上者。以其工作視為終身職業,亦不計較其年資。當地人有鄉親之誼,推行業務,較易為力。17民國37年1月13日台灣省政府參柒子元府秘法字第6470號令,公布“台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台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章程:會長改稱為主任委員淡水是盧阿山續任下來基隆水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是蔡石勇,任職時間盧阿山是37年2月45年12月17日;蔡石勇是37年2月4政府的大方向因時局的穩定,以建設復興基地台灣,使農村的經濟向上提升,並擴大保障農民利益,政府為要提升農村的經濟效益,擬定方針,做為指導網領。它的基本的措施就是對現況形成種種的因素,各種不符農村經濟效益詳加檢討改善、改進。內容就是: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台灣地狹人稠,耕地有限,耕地格局區塊狹小,影響到生產。推行農機作業,使之現代化並提高生產技術,降低肥料成本,減輕負擔,讓農產的價格能做合理的調節,改善農業的金融及投資,健全農民組織,並擴大農民的福利。政府在農民組織的大項下指出農田水利會需加強整頓管理,確切實施權力與義務的劃分,以提高效率,能夠達到企業化之經營,並提高員工之素質,擴大業務範圍。以建立自治的體制,發揮服務的精神,光復之初,農田水利的設施因經過那段動亂的時期,年久失修,當時稻縠的年產量只有六十萬公噸。在民國39年前失修的農田水利設施,修復後,到了民國40年統計台灣稻縠的年產量,即達142萬公頓,可見農田水利對農村經濟之重要,農田水利會,它是區域性的農田組織,所以它注重所謂的天時、地利、人和。基隆水利委員會,因轄區地理環境特殊(多山、河川)短急又面臨太平洋,連遭颱風侵襲,水利設施災害嚴重,農民作物損失慘重而繳納會費能力降低,當時政府補助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很少,為維護農田灌溉,貨款辦理,災害搶修,復建而會費收起,成績難達預計,以致財政枯竭,業務困難推展,政府有鑑於此,民國41年11月乃令改組成基隆水利整理委員會由省府指派縣長(台北)梅達夫兼任整理委員會主委,基隆市長謝貫一為兼任副主委,照省府意旨,以清理積欠會員,清償債務,完成未竟的工程及改善設施,經一番努力,仍未能達到預期使命。省府於43年頒布接收管理辦法,43年6月25日由水利局接管再改組為基隆水利管理處,派張清棋擔任處長接管,至45年十月改組成基隆農田水利會同時結束接管業務。(三)農田水利會時期(民國45年11月到63年12月)因台灣過去依據單行法規組織的水利委員會在水利法中無所依據,業務推展常受窒礙,政府監督17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一版〉,頁275。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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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
內容有描述到七堵大俾與草濫拔西猴等水利延革事項:取一部份資訊..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一、荷治以前北基農田水利會管轄地區包括淡水地區、三芝地區、基隆地區,此區在西班牙人來之前,是凱達格蘭族的居住區域,凱達格蘭族也稱為平埔族,平埔族大度份居住在較低平的地區,因此經濟生產很早就從事水田耕作,且農業上停留在原始粗放的狀態,所用的農具只有簡單的手鍬,不知使用肥料,地利枯竭即另墾新地種植,具有游耕性質,主要作物為薯芋、黍米、旱稻等。時常的遷移耕地,在《尋訪凱達格蘭族---凱達格蘭族的文化與現況》中有寫到:從西班牙人的文獻中,可以得知凱達格蘭族屬於遊耕的民族,在十六世紀的金包里社和瑪陵坑社,居民就有從一社遊居到另一社,過了好幾個月才回到本社的情況。1而開鑿水圳需要大量的資本與時間,居無定所的原住民,也就沒有水利工程存在。基隆〈1626〉和淡水〈1628〉經過西班牙人佔領,但是西班牙人佔領台灣的目的在於經商貿易,基隆僅佔領和平島,而淡水只有聖多明哥城2〈今紅毛城舊址〉,而沒有久留此地的打算,〈所有的補給都是從巴達維亞運送過來的〉,所以西班牙人在台灣沒有農業的建設。二、荷蘭時代台灣初有水利設施,在文獻上首見荷人據台期間〈1624─1661〉,荷蘭人在台農業,採用王田制度,所謂的王田制度,係根據歐洲十六世紀的封建制度,興建水利工程如陂、塘、隄、圳條的費用,皆由荷蘭人資給,耕牛、農具、?種亦然,土地的支配屬於統治階級,也就是當時管理台灣的荷蘭人。關於水利工程方面,可以荷蘭堰為代表,即在水流和緩地盤軟弱而缺少卵石之河川,設置竹樁、簣子〈竹簾〉在填以草土,與我國之稍土相似,謂之「草埤」。荷蘭人在崇禎十一年〈1638〉的時候,將西班牙人驅離淡水和基隆,開闢王田,荷蘭人在台灣從事傳教、貿易和熱帶栽培業,雖然荷蘭人似乎並不熱衷北台灣的拓墾,但允許漢人來此地發展,這時荷蘭人在淡水公司田溪的地方有一些土地,自明崇禎十七年〈1644〉以來,漢人亦獲荷蘭人的准許,開始從事台灣北部基隆淡水地方的開墾,他們很辛勤的經營,至明永曆二年〈清順治五年,1648〉淡水方面的中國人,決心要開拓這一地方,以引進了牛數匹耕耘田地。3依據尹章義在<台北平原拓墾史研究>4中,對這篇文字的解釋,「雞籠方面的漢人從崇禎十七年〈1644〉以後才獲准『很辛勤地經營』拓墾工作;而淡水方面的漢人則遲至永曆二年〈1648〉才有拓殖淡水的決心」。目前在淡水的地名中有一條公司田溪,據說是荷蘭人招募漢人在此溪旁墾稙,所謂的「公司」就是「荷屬東印度公司」的意思,傳說在林子社〈今淡海新市鎮一帶〉有開墾田地,但以因為年代久遠而無據可考。三、明鄭時代明鄭時代,依據明鄭時期的記載,「不產五榖,運接維艱」、「水土不服」和「五榖不生、難以聚眾」,是鄭經謀臣、將領對於基隆淡水的共同看法。所以對於基隆淡水,鄭氏並沒有多加經營,而且馮錫範啟經曰:「不如遣一旅前去巡視,將雞籠山城墮為平地,棄而勿守。」5所以明鄭時代對於南台灣有大力的墾植,但是對於北台灣採取棄守的態度,明鄭時期在北部的拓墾,呈缺無的狀態。--------------------------------------------------------------------------------Page 3 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5四、清治時代在清領的二百一十二年間〈1683─1894〉台灣內部除了一些民變之外,大體上政局是穩定的,在一個政局長期控制之下,人民比較可以對自己的生涯作長期的規劃,對水利這種資本大、風險高的事業也比較敢作長期的投資。台灣在康熙中葉之後,齒生日繁,大陸糧食又不足。加上原先墾民區利多種蔗,造成糖多價賤。官方便一再鼓勵種稻,並倡修水利。明顯的,稻米的商品性價值獲得提高,逐漸取代糖的地位,由於稻米需求量大,於是掀起了水利修築的風潮。6此時清朝政府除對台灣幾個較大的圳路有重大的建設外,其餘的埤圳都任由民間自行管理,本會管轄區域因地形崎嶇,不利於農業耕種,所以本區農田水圳均由民間自行開發,大致上開發的時間集中於乾、嘉年間,以下是清代地方志中有關本會管理轄區的水圳開發時間。明清時期基隆、淡水地區水利開發年表7開發者荷據雍正13乾隆41乾隆41嘉慶間嘉慶間同治9同治1316241735177617761796179618701874瑞芳淡水淡水淡水淡水淡水石門石門三芝大雞籠山圭柔社內芝蘭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芝蘭三堡金包里堡芝蘭三堡擺接堡龍目井圭柔社舊水圳水?頭圳水?頭圳大屯圳龍泉圳成渠圳金泉吉圳八連圳八股大圳泉水山坑山坑大屯溪湧泉老梅溪阿里磅溪八連溪土官達傑等謝開使與番業戶番戶與謝同開田主潘成渠潘盛清等合股業佃共築384280567140517灌田〈甲〉西元 今地名古地名時間台灣紀元陂圳址陂圳名水源6蔡志展〈明清台灣水利開發時空分析1624─1894〉《社會科教育研究》〈台中:國立台中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民87〉,頁28。7同註6〈明清台灣水利開發時空分析1624─1894〉,頁46。--------------------------------------------------------------------------------Page 4 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6五、日治時期日人對於台灣實行殖民統治,生產熱帶栽培,尤其以稻米和糖最為重要,殖民政府要集中管理台灣農產品的生產、銷售,所以將原本在明清時期,由民間自行經營的水圳,由政治進行統合管理,其中,農田水利被日本政府認為是具有「公共利害關係」,需要集中管理,農田埤圳自日本殖民時代開始,加入政府的龐大機器中,管理水圳不只是地方上的活動,而有管理水利的組織,而這個組織在往後,隨著政策的變動,有不同的型態。為了有效管理台灣殖民地,日本政府在1901年設置「台灣土地臨時調查局」使水利調查迅速完成。台灣總督府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七月四日律令六號發布「台灣公共埤圳規則」,將公共利益有關的埤圳認定為「公共埤圳」,由廳長管理,且組織「公共埤圳組合」,購買圳主權,以團體維護管理,更聯合這些公共團體組成組合,以維持經營所屬各圳。日人根據前述規定將轄區具有公共利害關係之大屯圳、龍泉圳、八連圳、成渠圳、金泉吉圳、金山圳、萬里圳、瑞芳圳、平林圳、頂大圳、拔西猴圳、七堵大埤等十二條編為公共埤圳管理,公共埤圳規則的頒布,賦以埤圳法人的資格,凡與公共利害有關者都指定為公共埤圳,埤圳主的權利,在民事上必須經過認定,總督府負責管理、監督。並於日本明治三十六年〈1903〉,及大正二年〈1913〉兩次修正,後者凡二十八條於規劃公佈後五年以府令行之,復經大正二年〈1913〉及昭和元年〈1927〉兩度修正。嗣於大正十年〈1921〉年十月二十八台灣總督府公布水利組合令四十二條,水利組合第一條明定為法人,翌年〈1922〉五月二十二公佈台灣水利組合令施行規六章六十五條,同年又公布水利組合規約準則六章四十二條,並於大正十二年〈1923〉年成立大屯、龍泉、八連、成渠、金泉吉、金山、萬里、瑞芳、平林、頂大、拔西猴、七堵、等十二個水利組合。公共埤圳組合的工作概況如下:開圳引水入田,或築埤蓄水,待農田需水時,再由水埤放水灌溉。這種農田水利設施之圳埤,均由農民自己建設。或聯合有關農民合股建設。甚至有錢的人出資建設,再向用水農田收取水租。視農田水利設施為不動產,可以買賣移轉。……先以灌溉面積較大之埤圳。指為公共利害關係,定為公共埤圳。此為日人初步管制臺灣農業生產的殖民政策。8大正九年〈1920〉九月,台灣由武官政治轉變為文官政治,農田水利組織上,則由強制性的公共埤圳、官設埤圳而轉變為較具自治型態的之水利組合組織。在大正十年〈1921〉十二月二十八日,律令第十號公佈水利組合令,且在大正十二年〈1923〉三月三十一日解散前述的公共埤圳組合,重新組織水利組合,同時繼承各埤圳的一切權利義務。昭和十一年〈1937〉,支那事件9爆發,台灣也無可避免的被捲入這場消耗戰中,官方為強化管理水利事業,昭和十二年〈1938〉將金山、萬里、瑞芳、平林、頂大、拔西猴、七堵等七個水利組合合併成立基隆水利組合,組合長由基隆郡郡守荒川美根太兼任。昭和十四年〈1940〉將大屯、龍泉、八連、成渠、金泉吉等五個水利組合合併成立淡水水利組合,組合長由淡水郡郡守關口政一兼任。以下是日治末期台北基隆地區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及財產。8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0年,一版),頁273。9支那事變,是盧溝橋事變,也就是七七事變,發生於民國二十六〈1937〉年七月七日。--------------------------------------------------------------------------------Page 5 淡水水利大致分為河川系與湧泉系,河川系是發源於大屯山、竹仔山諸河川所形成的大屯、成渠、八連、及金泉吉諸圳;湧泉系則有龍泉圳。而二大系所屬的灌溉總面積是四千一百七十八甲餘,1.基隆郡的水利組合10日治時期 昭和九年〈1936〉四月一日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4〉四月一日組合名稱萬里水利組合金山水利組合七堵水利組合頂大水利組合拔西猴水利組合瑞芳水利組合平林水利組合合計灌溉區域萬里庄大坪附近一帶萬里庄一部份金山庄一部分七堵庄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六堵的一部分瑞芳庄的一部分雙溪庄的一部分灌溉面積155甲8655145301051041,355昭和八年年度預算1,056日圓9,1231,3014122701,6001,33915,1012.基隆郡的水利組合11組合名稱萬里水利組合金山水利組合七堵水利組合頂大水利組合拔西猴水利組合瑞芳水利組合平林水利組合合計灌溉區域萬里庄大坪附近一帶萬里庄一部份 金山庄一部分七堵庄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附近一帶七堵庄五堵、六堵的一部分瑞芳庄的一部分雙溪庄的一部分灌溉面積155甲8655145301051041,355昭和九年年度預算1,122日圓6,8007784012701650158912,610其中已擁泉系所屬的龍泉圳灌溉區域一千六百十七甲為最大,郡內各組合灌溉面積及圳路長度如下所示。1210張炎憲主編,陳存良譯《基隆、淡水郡彙編》〈台北縣板橋市:北縣文化局,民90〉,頁61。11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146。12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270。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7--------------------------------------------------------------------------------Page 6 組合名龍泉大屯成渠八連金泉吉合計組合區域淡水街 三空泉、竿蓁林、淡水水?頭、北投子、水碓子、大庄埔、油車口、沙崙子、中田寮、林子、頂圭柔山、興化店、下圭柔山 、三芝庄、北新庄子淡水街 番薯寮、興化店、草埔尾、灰?子、大屯、三芝庄、北新莊子石門庄 老梅、頭圍、石門、三芝庄、新小基隆三芝庄、土地公埔、新小基隆、舊小基隆石門庄 下角灌溉面積1,7617.7322甲933.9475932.8478522.1014172.12484,178.7537水路長度二七里二七町四十間一五里三一町二十間一一里一六町三十間三里三二町一里二五町四十間六十里二四町一十間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5〉四月一日1.淡水郡的水利組合13組合名組合員數灌溉甲數預算額每甲的組合費區域龍泉水利組合大屯水利組合成渠水利組合八連吉水利組合金泉吉水利組合淡水街大部分三芝庄一部分淡水街及三芝庄一部分石門庄及三芝庄一部分三芝庄石門庄※5.005.50※5.005.00※5.005.505.305.6020,32011,51010,7563,8621,1241,650954940525169777467449240101日治時期 昭和八年〈1935〉四月一日2.淡水郡水利組合財產14組合名種類地目筆數甲數價格龍泉大屯成渠八連金泉吉合計20,392.00圓15,422.0010,286.005,209.002,297.0053,606.0020.3920甲15.422010.28605.20902.297053.6060114筆8753456305渠道同前同前同前同前土地同前同前同前同前摘要13同註8《基隆、淡水郡彙編》,頁367。14同註6《基隆、淡水郡彙編》,頁276。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8--------------------------------------------------------------------------------Page 7 六、二戰結束之後民國三十四年,國民政府從日本接管台灣,台灣「公共埤圳組合」〈也就是現在的「農田水利會」的前身〉,是大陸從未實行過的組織,所以在當時大陸的法律中也就沒有關於管理農田水利的法規,所以在民國三十四〈1945〉之後,「水利組合」改名稱為「農田水利協會,由關係農民自己營運,後來與防汛協會合併改組後,稱為「水利委員會」。改名謂「農田水利協會」,由關係農民自己營運。旋與防汎協會合併改組後,稱為「水利委員會」。水利法修正後,根據水利法訂頒「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臺灣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訂頒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改進組成「農田水利會」。在這短短半世紀中,換了五個名稱和組織。農民自己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由農民自己管理,改為政府監督管制,再改由農民共同管理。臺灣省農林處農田水利局於三十六年七月一日與公共工程局水利組合併組成臺灣省水利局。各地農田水利協會亦就近的防汎協會合併,於三十七年二月改組為「水利委員會」。15(一)農田水利協會時期(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到三十七年二月)光復後由農林處制定台灣農田水利協會章程三十五條,於民國三十五年奉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組合名種類地目構造及棟數建坪數價格龍泉大屯成渠成渠合計1,555.00圓1,322.00798.001,360.005,035.0058,641.0043.39坪43.3943.3913.6056.99木造日本瓦屋頂二層樓同前同前土塊造台灣瓦屋頂平房建築建物同前同前同前建築同前同前監視所摘要其中樓上十七坪三合二勺一方為三家水利組合所共有同前同前15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90年,一版〉,頁273。16同前註,頁274。核准施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佈:台灣農田水利章程35條,依照水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準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民國35年11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台灣農田水利組織,仍沿用日治時代舊名,實與我國法規不合,於35年11月5日,以致呈魚署農農耕字第41281號訓令各縣政府,自11月30日以前將所有各縣水利組合一律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一切規章,悉仍其舊。接收後,所有日人,均遣返日本。一時又缺乏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為之繼續辦理。對於失修之農田水利設施,財、才兩缺,無力恢復。農林處乃向大陸邀請水利專門人員來臺,將原有耕地課擴充為農田水利局,於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組織成立。負責測設失修之農田水利設施,逐一修復。並督導農田水利協會展開其業務。16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光復,國民政府馬上制定農田水利協會章程可見政府對農田水利的重要性重視性迫切的馬上呈現,當時台灣是滿目瘡夷、千瘡百孔,百廢待舉,二戰末期,台灣所有的戰略物質早被日本人搜括一空,拿來投入戰爭,而台灣因受戰爭的洗禮,民生凋敝,百業蕭條,更談不上所謂的建設。我本以農立國,水利事業是農民命脈,而且台灣是一個墾移的社會,以往在中國大陸並沒有農田水利的人民組織團體,政府以在中國大陸制定的聖約翰學報 第二十四期台灣省北基農田水利會歷史沿革179--------------------------------------------------------------------------------Page 8 水利法,加諸於台灣的農田水利組織,以便日後規範。光復後,政府經過接收、二二八事件、通貨膨漲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台灣農田水利經過那艱困的歲月,它茁壯成長,在政府不斷的修改法令,以適用於民間社會,來規範農田水利,政策、法令扮演著推手,使得農田水利會更加的健全。農林處亦於民國35年11月6日以致魚署農耕字第41101號,代電各水利組合自11月30日以前將該組合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原淡水農田水利會於民國35年5月改為淡水農田水利協會。基隆農田水利會於民國35年1月改為基隆農田水利協會。淡水協會長盧阿山35年12月37年1月任職期間;基隆協會長林石發36年7月3(二)水利委員會時期:民國37年2月至45年10月水利委員會的組織,實施民主自治。由區域內有關農民出一部份會員為委員。有關的鄉鎮長為當然委員,再由委員暨當然委員聯合選出一會員為主任委員,組成委員會。綜理水利會一切業務。水利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均由水利會會員互選產生。水利會職員,大部份為水利會當地人士。操作人員學歷雖較差,其經驗均可補學歷之不足。甚至連續工作二三十年以上者。以其工作視為終身職業,亦不計較其年資。當地人有鄉親之誼,推行業務,較易為力。17民國37年1月13日台灣省政府參柒子元府秘法字第6470號令,公布“台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台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章程:會長改稱為主任委員淡水是盧阿山續任下來基隆水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是蔡石勇,任職時間盧阿山是37年2月45年12月17日;蔡石勇是37年2月4政府的大方向因時局的穩定,以建設復興基地台灣,使農村的經濟向上提升,並擴大保障農民利益,政府為要提升農村的經濟效益,擬定方針,做為指導網領。它的基本的措施就是對現況形成種種的因素,各種不符農村經濟效益詳加檢討改善、改進。內容就是: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台灣地狹人稠,耕地有限,耕地格局區塊狹小,影響到生產。推行農機作業,使之現代化並提高生產技術,降低肥料成本,減輕負擔,讓農產的價格能做合理的調節,改善農業的金融及投資,健全農民組織,並擴大農民的福利。政府在農民組織的大項下指出農田水利會需加強整頓管理,確切實施權力與義務的劃分,以提高效率,能夠達到企業化之經營,並提高員工之素質,擴大業務範圍。以建立自治的體制,發揮服務的精神,光復之初,農田水利的設施因經過那段動亂的時期,年久失修,當時稻縠的年產量只有六十萬公噸。在民國39年前失修的農田水利設施,修復後,到了民國40年統計台灣稻縠的年產量,即達142萬公頓,可見農田水利對農村經濟之重要,農田水利會,它是區域性的農田組織,所以它注重所謂的天時、地利、人和。基隆水利委員會,因轄區地理環境特殊(多山、河川)短急又面臨太平洋,連遭颱風侵襲,水利設施災害嚴重,農民作物損失慘重而繳納會費能力降低,當時政府補助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很少,為維護農田灌溉,貨款辦理,災害搶修,復建而會費收起,成績難達預計,以致財政枯竭,業務困難推展,政府有鑑於此,民國41年11月乃令改組成基隆水利整理委員會由省府指派縣長(台北)梅達夫兼任整理委員會主委,基隆市長謝貫一為兼任副主委,照省府意旨,以清理積欠會員,清償債務,完成未竟的工程及改善設施,經一番努力,仍未能達到預期使命。省府於43年頒布接收管理辦法,43年6月25日由水利局接管再改組為基隆水利管理處,派張清棋擔任處長接管,至45年十月改組成基隆農田水利會同時結束接管業務。(三)農田水利會時期(民國45年11月到63年12月)因台灣過去依據單行法規組織的水利委員會在水利法中無所依據,業務推展常受窒礙,政府監督17嚴祖馨《農田水利雜誌重要文獻彙編〈一〉》〈漫談農田水利會-水利會究竟是什麼?水利會做的是什麼?〉〈台北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一版〉,頁275。聖約翰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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