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21保護自己權益,任何事都要走對的路
掉了手機
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1.直接去警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
越容易找回。
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
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 ,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 ,也不敢有啥動作
腳臭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第一時間告知我們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 ,業者一直打電話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 ,再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啊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沒在第一時間停話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 ,必須由我們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 MIT保暖衣些錢%26nbsp;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幫我們爭取到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26law_sn=766%26sn_f=1067%26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五指襪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紳士襪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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