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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稅制
春暖花開,邁入2010年,部分稅制條件有所更動,引用中央社的幾篇新聞為引,或逕自財政部賦稅署參考相關說明。%26nbsp;例如:綜合所得稅級距及稅率的調降、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投資型保單課稅、結構型商品的個人交易按10%分離課稅、土增稅的一生一屋優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25%降到20%等,分述如後。%26nbsp;一、◎綜合所得稅,6%、13%、21%課稅級距的稅率各調降為5%、12%、20%,但30%與40%未調整,課稅級距則依序調升如:5%由新台幣41萬元調升為50萬元,12%調升為50~113萬元,21%調升為113~226萬元,30%調升為226~423萬元,40%調升為423萬元以上。99年稅制新措施,100年報稅適用! 註:99年報稅適用以調高後免稅額及扣除額,個人免稅額由7.7萬元調高到8.2萬元,70歲以上免稅額由 11.55萬元調高到12.3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每人由4.6萬元調高到7.6萬元,有配偶者由9.2萬元調高到15.2萬元。  ◎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個人海外所得若是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則全數計入)(2)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3)基本稅額多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4)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之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的差額。%26nbsp;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8年屆滿落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25%降到20%,起徵額由5萬元提高到12萬元,也將在99年起實施。◎各種金融商品稅率,全部改為10%分離課稅。非居住者投資金融商品的扣繳率標準,也予以調降,債券等利息所得,稅率從20%降為15%;薪資扣繳率從20%,降為18%。 ◎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原按面額10元課稅,2010年起改按實價課稅,並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境外基金等海外受益憑證或有價證券,成本計算是依2009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與取得時成本取其低。亦即,2010年度開始產生的收益才算所得。%26nbsp; 二、◎投資型保單產生的投資獲利所得,2010年開始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不溯及既往,只有當年起新買的保單才要課稅。%26nbsp;適格一詞於此定義為:符合金管會要求人身保險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的最低比率,比如四十歲以下的投資帳戶價值為100萬元,那麼死亡給付將不低於130萬元,為的是減少投資型保單被當成投資而取代應有的保障功能,然而這一制度下,活得越老所要繳的死亡保費卻也逐漸飆升,不能以帳戶累積的帳戶價值來取代繳交保費的功能。%26nbsp;《投資型保單課稅 既有500萬保戶不受影響 2010/01/02 中央社》財政部表示,今年1月1日起販售的投資型保單,在投資收益部份,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徵免所得稅。目前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標的多為基金,基金投資收益多為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無須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須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不過,財政部也強調,存款利息所得在新台幣27萬元以內得免稅,扣繳稅額及股利中內含的可扣抵稅額將由要保人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後如有剩餘,得申請退稅。所以,對於適用所得稅稅率較低的要保人而言,可能更有利。至於在投資型保單贈與稅部分,要保人與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受益人不屬於同一人時,依相關稅法將課徵贈與稅。換句話說,「年金險」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年保險給付超過新台幣220萬元以上,將被課徵贈與稅。另外,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98年 7月24日開會研商獲致共識,未來對於適格保單(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達一定比率),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的投資型保單,則應課徵遺產稅。財政部認為,遺產稅免稅額已提高為1200萬元,稅率已調降為10%,遺產稅課稅比例僅約2.36%,對保戶的影響將極為有限。%26nbsp; 說明新聞例,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2009/12/2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23/5/1xhto.html(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3 15:36:17)納稅義務人陳君來電詢問,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所獲收益是否應課徵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惟若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均免計入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前述所稱投資收益發生年度,係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年度,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年度。投資型保險契約,可投資標的分為國內及國外,國內部分包括: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證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結構型商品、公開發行股票、臺灣存託憑證等。國外部分包括: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證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等,故要保人可能會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來源所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投資收益若為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一、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投資收益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要保人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二、 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於分離課稅所得及全年存款利息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三、 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四、 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予要保人。國稅局最後補充說明,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收益,除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免納所得稅外,其餘因投資帳戶運用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所得類別,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法令規定課稅。又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係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另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達94.6%,若按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只有5~6萬元,又因全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保人並無影響,民眾其實不須太過擔心。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另參考:◎自中國大陸進口毛巾被及餐桌巾,仍應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稅總局 - 2010/1/5) ◎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5年內,依規定一次或分次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3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31) ◎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31)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二親等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以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抵繳稅款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農地,無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格子商店承租人及出租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30) ◎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增訂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2/30) ◎自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繳納國稅,除採信用卡繳稅外,其餘繳稅方式,免收手續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財政部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2/30) ◎非屬醫療行為之養護費,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30)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09/12/30) ◎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30) ◎房屋因有營利事業設籍遭國稅局設算租金,若為空屋者得檢具水、電及瓦斯費收據或中途解約之契約書供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30) ◎大樓社區停車位如有對外出租應設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29) ◎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29)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之扣繳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28) ◎國稅局查獲申報偏低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或利用子女名義認購股票,應補稅並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8) ◎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分拆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8) ◎欠稅10萬元,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8) ◎限制出境時的欠稅要繳清,才出得了國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8) ◎「兼」供生產使用之儀器設備不適用研發投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24) ◎出租自行車業者如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24) ◎即日起提供扣免繳、股利及信託憑單電子申報軟體光碟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24) ◎租賃所得稅相關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24)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當年度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09/12/23) ◎納稅義務人於任職期間取得我國境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其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09/12/22) ◎選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09/12/22) ◎民眾因被冒名為公司股東而被財政部限制出境者,取得法院裁判確定證明者,方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2) ◎公司之清算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能作為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之依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09/12/22)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其自保險公司領取佣金收入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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